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农业经济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缩写为BAAE。
  第二条  本会是由王耕今、郑林庄、周诚等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农业经济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单位及个人,通过开展农业与农村经济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学术探讨等活动,为促进北京与全国的农业与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服务。本会的所有活动都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明德主楼5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开展农业经济理论研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经济问题进行研讨、咨询,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参考;
    (二)进行专业培训和编辑专刊;
    (三)为会员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服务;
    (四)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本会具体业务的开展,由各届理事会负责根据学会宗旨和实际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案,并积极组织落实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吸收在农业及农村经济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有关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从事农业与农村经济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的个人为个人会员。本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主动交纳会费;
    (四)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学会团体会员。作为学会团体会员的单位中,凡符合第八条所列的条件、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成员,一般自动成为本学会的会员。但个人特别声明者除外。
  非学会团体会员的单位中的人员和个人,按照以下程序入会: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但团体会员单位的成员会员除外。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七)通过本会的重要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23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作为本会的日常管理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具有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根据会长的提议,通过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以及名誉常务理事等名单;
    (三)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委任副秘书长;
    (四)决定学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及年度工作计划;
    (八)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召开理事会并报告主要工作和通报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学会工作;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二)任期内会长因故无法正常工作而理事会又未开会改选时,常务副会长接受会长的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和主持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长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监事长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六次会员大会于2012年5月19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